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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X年X月,天与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全程代理委托人与四川某印染厂(以下简称债务人)货款纠纷诉讼和非诉讼谈判,债权债务双方已确认,但是债务人已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委托人认为债务人破产是为了逃避债务。

  代理经过:为了证明债务人是假破产真逃债,代理人曾先后10多次到某市调查取证,与X年X月完全掌握了债务人假破产的确凿证据,然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债务人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致使委托人权益难得维护。X年X月代理人正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呼吁,希望省高院纠正下级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的违法问题。

  办案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我所律师主张,通过合法途径,最后为委托人追回全部欠款和利息,得到委托人的好评。

  2.X年X月,某纸业总公司将某实业公司在X年X月尚欠他们货款878958.10元的债权转让给该纸业公司的成都分公司,并办理了债权转让交接。X年X月X日某纸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对往来帐务进行清理、核对。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清理表上签字注明:经与用户核实无误,某实业公司原欠该纸业总公司878958.10元,另欠其成都分公司279516.75元共计1158474.85元。同年X月X日,某纸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实业公司对未清理的帐务进行清理。清单上表明某实业公司还应付某纸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运杂费16841.30元,货款694601.03元。双方核对后,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清单上签字注明:此货款若有差错,按实际金额计算。后经过成都分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对帐后,某实业公司实际欠某纸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货款共计1869917.48元。天与律师事务所接受某纸业总公司的委托,对该欠款纠纷的解决进行全程代理。

  代理经过:在诉讼准备过程中,通过审查已有证据、出具律师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案某纸业总公司胜诉,但此时某实业公司已经下落不明且又没有注销。为了切实保护委托人某纸业总公司的合法利益,降低诉讼风险,我所律师开始对本案进行细致调查。首先从银行入手查找到某实业公司开户银行,利用法律允许的取证手段查实某实业公司在停止使用该帐户前几天曾划出200万元给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另查明该科技有限公司已将该款汇至某市信用社,收款单位为某实业公司驻某市办事处。

  综合以上调查收集的证据,本所律师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继续收集涉案的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通过不懈的努力,终于获得该科技有限公司在立案前5天汇出200万元资金到某市信用社,而信用社已将该款转到某饲料厂。我所律师随即要求查封200万元购买的饲料8000吨,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要求饲料厂在7天内向法院提供某实业公司在某饲料厂所有的财产清单,否则将承担。串通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而到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时,饲料厂都未向法院递交某实业公司在饲料厂所有的财产清单,这时某实业公司再次下落不明。最后本所律师提出变更执行主体,法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将被执行人变更为饲料厂。

  办案结果:法院最终裁定饲料厂应承担200万元内的赔偿责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天与律师事务所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某纸业总公司追回货款及双倍罚息,诉讼费用等共计200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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